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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工作问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6-02
就业法所关注的一些领域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工人不应受到歧视;出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原因,需要提供适当的预防措施并给因职业原因被感染的工人提供足够赔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雇员能够生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具有生产力,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已取得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过早地从劳动大军中排挤出去既是不公平的,也是对人权的侵犯。长远来讲,也是不经济的,因为他们可能武断地将最合格的人从工作岗位上排挤出去,同时也给社会保障系统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由艾滋病痴呆综合征造成的履行某种任务的能力退化而导致的公共安全的危险,例如飞行员,最好的排除方法是通过神经学和空间功能通用的实际检测确定损害是否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药物滥用、紧张/疲劳或者大脑肿瘤等)而非艾滋病病毒感染所造成的。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卫生保健人员的侵入性操作要受到他们的责任医生,特别是专家组的管理,或者受到职业登记委员会的适当规定。当艾滋病病毒阳性的雇员因疾病不能工作时,就应该采用适用于类似疾病的政策(例如休病假)等。
    我们应该审议法律,以保证它们包括了下列保护措施:
    禁止借雇用(例如招聘或不考虑继续聘用)、晋升或提供培训机会进行艾滋病病毒筛查。尽管反歧视法律和法案应该足够了,甚至有一些司法机构还特别提出禁止艾滋病病毒检测,但有时雇员可能愿意在工作场所进行基本检测,以便为提出赔偿请求做准备。
    当同事、客户、工会或雇主发现或怀疑某位工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后要保护这名工人,以免使他受到歧视。雇主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适当关怀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有责任适当照顾有残疾的工人,或者由于他们所从事的行业(例如卫生保健、性工作和殡葬行业)而受到污辱时,需要通过反歧视立法来处理可能形成的新的职业歧视现象。
    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在内的医学信息的保密性,尤其是在提出赔偿要求的过程中,其身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享有获取一般信息和参加教育项目的权利,包括提供安全套、相关的咨询(例如:针刺损伤后推荐受伤者采取更安全的性行为以预防可能发生的二次感染,并解释服用双脱氧叠氮胸苷的利弊)以及转诊服务等;覆盖因就业而受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包括意识到该病毒具有较长时间的潜伏期;充分获取卫生保健以及当雇员不能工作时保持其他收入来源的权利(例如:社会保障、保险金、退休金、终止工作、疾病和死亡津贴);为存在一定职业感染危险的行业制定立法准则以及紧急救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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