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的《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四)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五)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同时,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另外,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在2015年印发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通知在第三章对医务人员HIV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做了如下规定:
(1)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1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暴露发生后2小时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2) 处置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随访期内开展随访检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处置机构对暴露情况进行感染危险性评估时,应当首先了解暴露源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对于不清楚感染状况的暴露源,应当在暴露当日采集其样本进行检测。
(3) 对存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其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若抗体初筛检测阴性,需要在随访期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测;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行抗体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