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系统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不良记录记分办法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科室、委直属单位干部职工。
二、记分办法
(一)干部职工记分办法。以自然年度为记分时段,干部职工作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查实的,除依据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处理外,依据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累计记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记分,累加分数;同一违规违纪行为,触犯两种或两种以上记分档次的,就高记分。
(二)责任主体记分办法。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科室)作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以自然年度为记分时段期,干部职工因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被记分,单位(科室)责任主体也相应记分,干部职工每记1分,单位责任主体则记0.5分。各单位(科室)通过自查发现本单位(科室)干部职工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每次记违规违纪者1分,则核减责任主体1分,以此类推。
三、记分依据
1. 省、市明察暗访通报或处分决定;
2. 委监察室明察暗访情况。委监察室每月不定期开展1次以上明察暗访,每次明察暗访后及时登记台账;
3. 查实的群众举报情况。
四、记分细则
(一)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外,是党员的按照党纪处分情况进行记分:被警告的记6分,被严重警告的记7分,被撤销党内职务的记8分,被留党察看的记9分,被开除党籍的记10分;是非党员的依据政纪处分情况进行记分:被警告的记6分,被记过的记7分,被记大过的记8分,被降级的记9分,被撤职的记10分(被开除的不再记分,但要记责任主体之分)。
1. 通过QQ、微信等杜撰或传播违规言论、图片,甚至妄议组织,散布不负责任言论的;
2. 工作日午餐饮酒的;
3. 工作时间泡茶馆、洗脚、按摩、KTV唱歌的;
4. 有打牌赌博等行为的;
5. 向管理、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的;
6.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或酒后驾车的;
7. 漠视群众诉求,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8. 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的;
9. 收受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的;
10. 收受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供应商回扣的;
11.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
12. 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的;
13. 出入会所吃喝玩乐、接受和持有会所会员卡的;
14. 公款吃喝、送礼、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或私人宴请、购物用公款报销的;
15. 违规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召开会议发放纪念品的;
16. 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7.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有偿兼职行为的;
18. 下基层或外出公务不注意言行被媒体曝光的;
19. 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执行不坚决,重大事项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
20. 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被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一次记3分:
1. 受到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2. 滥用行政权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3. 对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事项,委主要领导的批示件或在基层调研时的指示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
4. 公务接待、出差调研,提供或接受超规格食宿,或超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
5. 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或歧视、刁难服务对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的;
6. 因工作作风不实、不深入或因情况了解不清、问题查找不准,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的。
(三)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一次记1分:
1. 违反请销假制度规定的;
2. 违反食堂管理规定的;
3. 违反会风会纪的;
4. 工作时间串门闲谈、玩游戏、听歌、看电视、玩微信、网上购物、关注股市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5. 自由散漫,不遵守规章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
6. 办公室告示牌与在岗情况不符的;
7.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8. 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学习的;
9. 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五、结果运用
(一)记分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并作为干部任用依据。干部职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年度绩效考核奖金5%,每增加1分,绩效考核奖金加扣5%,扣完为止。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分以上(含4分)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进行诫勉谈话;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含6分)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有职务的一律调整职务。
(二)责任主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分以上(含4分)的,委党组对责任主体进行诫勉谈话;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含6分)的,委党组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的,委党组对责任主体进行职务调整(责任主体属市管干部的则将情况上报市纪委)。主体责任单位的记分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工作考核。
个人责任核算计分,并公布年度计分情况。
六、附则
(一)组织。本办法在委党组领导下实施,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记分登记、通报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和媒体利用信函或电话等渠道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31-28682196。
(三)申诉。对记分或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监察室提出申诉。委监察室接到申诉后,应向委党组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本办法由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等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